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学院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于意见》(教研〔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澜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深入推进招生结构调整和优化,加快提升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学校建立博导岗位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机制。
具有博导岗位资格是从事博士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
博导招生资格实行年度申请审核制,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导具有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四条 博导招生资格实行“培养单位—学校”的两级审核机制。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研究招生资格相关事项,研究制定博导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审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奖励指标使用等事项。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制定本单位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博导招生资格认定的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组)按照教育部当年研究生招生最新文件精神和通知要求,审定博士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明确学校奖励指标后将招生指标分配至各培养单位。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明确学院奖励指标后将招生指标分配至各专业。
第六条 每位博导每年招生指标总数量不超过3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认定,应包括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治学态度严谨,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重要的科研成果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声望。
(四)在退休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
第八条 学术型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认定,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五年有与招生方向相符合的A+类成果业绩,或近三年有与招生方向相符合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二)近五年有与招生方向相符合的B类论文一篇以上,且满足: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二类以上纵向项目立项1项以上,或者主持各类纵横向项目新增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或者主持各类纵横向项目新增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并有B类论文2篇以上。
(三)能为博士生提供“助研”岗位,近三年主持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立项1项以上,或者近三年主持横向项目新增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学校设立科研项目博士专项奖励计划,探索以科研项目经费支撑学术型博士培养的新机制。除符合第八条规定之外,达到以下所有条件的博导,可以申请博士奖励指标1名。具体名额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研究确定。
(一)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二类以上(非后期项目)纵向项目1项(不含延期项目)。
(二)科研项目博士生培养经费需博导从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博导一次性缴纳4年基本学制所需培养经费,标准不低于20000元/生·年。
第十条 科研项目博士生仍享受学校奖助体系的相关政策,可参与评审国家、各级政府、学校和企业等设立的奖学金等。
科研项目博士生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确因导师调离等情况需要调整导师的,由学院做好更换导师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博导向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文澜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博导招生审核表》),同时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学院,学院将依据工作方案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其中:
(一)重点考核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等方面。
(二)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二类(非后期项目)纵向项目立项1项以上(不含延期项目)的博导,在项目有效期间内当年优先分配博士生指标1名。当年各类纵横向项目经费新增200万以上的博导优先分配博士生指标1名。
(三)博导当年指导博士生的超基本学制人数不超过5人,或者当年指导博士生的总人数不超过10人时,方可分配博士生指标。
(四)博导在学位点、导师组的指导下以不低于3人的指导小组开展博士生日常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博导招生审核表》和相关材料进行评定。具有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博导名单,经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过程出现的异议情况,异议应以实名和书面形式提出,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复核,并将核查结果送达相关人。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导,暂停或停止招生:
(一)存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南大教师字〔2018〕2号)中所列师德失范行为之一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出现重大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事故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的;
(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博导岗位资格的;
(七)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
(八)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合招生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项目认定按照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执行。科研成果、项目计算到上一年12月31日,成果署名要求以我校为第1署名单位。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澜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院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