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澜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发布者:黄冠发布时间:2023-03-05浏览次数:2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重要部署,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于意见》(教研〔2020〕11号)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文澜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深入推进招生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提升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学校建立博导岗位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机制。

具有博导岗位资格是从事博士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

博导招生资格实行年度申请审核制,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导具有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四条博导招生资格实行“培养单位—学校”的审核机制。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研究招生资格相关事项,研究制定博导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审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奖励指标使用等事项。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制定本单位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博导招生资格认定的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博导招生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奖励指标构成,每位博导每年招生指标总数量不超过2人。每位博导每年奖励指标最多使用1个。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认定,应包括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治学态度严谨,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二)积极履行导师职责。

(三)近3年有与招生方向相符合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四)能为博士生提供“助研”岗位,近3年主持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立项1项以上,或者近3年主持横向项目新增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

科研成果、项目认定按照学校科研管理相关文件执行。科研成果、项目计算到上一年12月31日,要求以我校为第1署名单位。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当年研究生招生最新文件精神和要求,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指标。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 博导向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文澜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博导招生审核表》),同时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学院。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博导招生审核表》和相关材料进行评定。具有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博导名单,经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过程出现的异议情况,异议应以实名和书面形式提出,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复核,并将核查结果送达相关人。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导,暂停或停止招生:

(一)存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南大教师字〔2018〕2号)中所列师德失范行为之一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出现重大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事故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的;

(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科研学术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博导岗位资格的;

(七)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

(八)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合招生的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以上的博导参加招生资格审核认定时,可不参加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考核。

第十三条本细则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文澜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院

                                               2023年3月3日